内蒙古工业大学
校友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全称为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动和凝聚广大校友力量,支持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基础建设和长远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地址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内蒙古工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一)接受校友以个人、班级、院系或单位、组织机构名义的自愿捐赠;
(二)管理和运作基金;
(三)资助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工作,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四)资助学校人才引进和学术交流,资助与学校教育事业相关的其他活动;
(五)设立奖教、奖学、助困等基金资助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七)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基金会由学校校友会负责管理。校友会下设校友基金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管理校友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由5-9名校友会常务理事组成的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订本基金会管理办法;
(二)制定基金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年度收支预算;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3、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五)组织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及基金会相关活动;
(六)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决定基金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校友个人、集体及校友所在企业捐赠;
(二)基金会运营管理相关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益。
第九条 基金会所接受捐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对于通过协议明确了使用方向的捐赠,要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学校教学和科研相关建设;
(二)资助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学术交流;
(三)奖教、奖学、帮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或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捐赠者与学校商定的特定项目;
(五)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项目;
(六)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及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工作由学校计财处负责。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业务活动除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检查外,还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委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鸣谢办法
第十八条 凡为基金会捐赠者,无论基金数额多少,基金会均开具接受捐赠统一票据。凡有捐赠意向,并明确捐赠金额的基金会均与捐助者签订书面协议。基金会应将捐赠者名单造册存档留念,并在尊重捐助者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对捐赠事项进行公示宣传。
第十九条 对捐赠金额累计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捐赠者,基金会将分别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纪念牌等。
第二十条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建筑、园林、实验室等基础设施、研究基金、奖助基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自定的名字命名。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受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力。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校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友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友基金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6年9月11日起生效。